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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退新制有什麼好處?

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,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、保管、滯納金之加徵、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,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。 勞退新制係以「個人退休金專戶」為主,「年金保險」為輔的制度。



  1. 個人退休金專戶: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(含本國籍、外籍配偶、陸港澳地區配偶),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%勞工退休金。
    • 儲存於勞工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退休金累積帶著走,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、歇業而受影響,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。
    • 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%範圍內,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,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,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。
    • 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,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,應請領月退休金,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,應請領一次退休金。
    • 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,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。
    • 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,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。
    • 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,得提早請領退休金。
  2. 年金保險: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,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,報請勞動部核准後,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。
    •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,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。
    • 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。
    • 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。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。
    •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%。
    • 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,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、新舊制度銜接、保險費計算起迄、工資、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、請領權利等規定,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。如有違反者,依相關條文處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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